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長照十年目前推動之情形與困境

建立長照體系的空笑夢

長期照顧,照不到的所在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保留條文談我國長期照顧發展的困境與願景

台灣長期照顧體系需要「公評人」嗎?公評人會「公平」嗎?

台灣長照人力不足…逾64萬!

在宅養老才是長照主流

 

台灣長期照顧體系需要「公評人」嗎?

公評人會「公平」嗎?

2014.03.26
作者:陳正芬(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

上會期立法院通過的民生法案當中,最被關注的當屬《長期照護服務法》。這大概是繼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以來,最倍受關注的社會福利法案。

雖然多數大眾媒體都報導長期照護服務法已經一讀通過,但事實上,重要條文大概都被保留 ,本會期才會啟動政黨協商來討論爭議的條文。保留條文大都是爭議議題,但其中相對被忽略的法條是三十四條,也就是長期照顧服務的陳情機制,少數委員期待除了現有的陳情機制,更應納入國外行之多年的公評人(Ombudsman)制度,讓服務使用者的權益更有保障。

然而,何謂公評人?公評人制度會讓長期照顧服務的使用更公平嗎?與現有的機構評鑑制度有何差異?我想是很多人共同的疑問,亦是服務提供者的擔憂,也就是該制度的引進可能不會解決問題,反而疊床架屋!

就字面上翻譯,公評人(Ombudsman)意涵為人權擁護者、專門調查人民對公職人員所提控告的特派員或視察官。

最早的公評人制度是由瑞典在1809年創設,該制度定義的公評人是指「代替國民解決不滿,以及確保行政適當執行而獨立行動者」;換言之,也就是代替當事人為維護當事人利益而採取行動者。

相較於一般公民,失能者更缺乏行使公民權的能力,因此長期照顧體系針對沒有家人探視的弱勢失能者,為避免這群人在照顧機構內發生被忽視,甚至被虐待的狀況時,由長期照顧體系派出公評人,定期訪視這些弱勢的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並監督服務品質。

發展至今,許多國家的長照公評人延伸成為政府所聘任、具有獨立調查法定權力的弱勢代言人;如果民眾申訴或陳情後,無法獲得長期照顧機構或甚至地方主管機關的回應時,長照公評人可以介入調查,對長照體系中因管理不當而導致的不公正現象,進行調查,糾正地方政府或服務提供者的管理措施或流程。

以美國為例,美國的長期照顧公評人方案(Long Term Care Ombudsman Program ,簡稱LTCOP)始於1972年,一開始選定五個護理之家試辦機構住民申訴的陳情方案;後來因成效良好,聯邦政府老人局開始鼓勵州政府申請聯邦補助款來推動該州的公評人制度,1978年,美國國會修訂美國老人法案(Older American’s Act),要求各州都必須設置長期照顧公評人方案。

到了1992年,美國老人福利法再度修法,國會要求聯邦政府設立國家公評人資源中心(National Long-Term Care Ombudsman Resource Cente,簡稱NORC),期待NORC成為推動各州長照公評人的資源中心,確保消費者的聲音或意見可以被制度聽見與解決。


資料來源:

http://www.commonhealth.com.tw/blog/blogTopic.action?nid=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