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餿水油事件述說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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餿水油事件述說產品責任保險

作者:聯安保代 / 楊明昌 經理

  台灣再次爆出一系列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國內再傳餿水油、回鍋油混充食用油的黑心油品事件,強冠公司購買回收處理過的廢食用油、回鍋油,以33%劣質油混入67%豬油調和出廠為「全統香豬油」,多家知名業者使用強冠公司油品,油品已流向食品原料行、雜糧行、烘焙、早餐店、攤商等,台灣民眾對食品安全再次感到擔憂。
 
  衛福部公告,自102年8月起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金管會官員表示,雖然餐飲業、食品業者強制要投保產品責任險,就上次塑化劑發生時,當時食品業者投保率就不高。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3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47條第五項違反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產品責任保險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其中保單的條款解釋「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故因黑心油與食品風險有關的保險商品導致消費者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將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消費者仍需舉證所使用商品造成身體產生的症狀有直接關聯性,消費者得保存消費憑證或產品保障、負責舉證產品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否則要求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的難度甚高。另衛福部餿水豬油無害論,恐也不利民眾求償,若消費者食用黑心油致癌,除非醫師能夠很明確指出的確是食用此產品含有毒害物質成份,所導致罹病才能啟動責任賠償,因為舉證困難,產品責任險難理賠。

  就上述法制規定及投保產品責任險來管理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有食品業從事非法手段以獲取超額利潤,由政府及公務人員來把關及監督能力有限,因食品業所製造產品關係到消費者食安健康,業者應採高道德標準在食品產品製造過程與原物料品質監控方面自主管理,並建立一套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以降低企業商譽毀損及問題食品對消費者健康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