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分散危險與分擔損失之經濟制度,提供家庭生活與企業經營之保障,並積極推動損失預防與控制措施,降低損失頻率,抑制損失幅度,從而使社會之實際損失減少。
惟保險之經營,時以承受鉅額業務,責任鉅大,為求經遺營之安全,危險之分散與平均,而免巨災損失或巨額累積損失造成財務困難,並期使業務之交換及技術之交流,故不能不仰賴再保險之運作以再次分散危險與分擔損失。
再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化
各國經濟快速成長,工商業日漸發達,國民所得提高,社會結構改變,加以科技不斷進步,危機數量增加,危險程度日增,社會大眾對保險之需求愈益殷切,保險亦隨之日趨普遍,且每一危險之承保責任或每一危險單位之累積責任又與日俱增,因之對再保險之需求,乃亦巨幅升高,尤以鉅額之危險單位,如大型企業、巨型輪船、巨型飛機、高大建築物、核能電廠、巨大工程等,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非一國之承保能量所能承擔,遂使再保險之經營,更趨向於國際化。
由於保險及再保險之需求日增,均紛紛擴大已有保險或再保險機構之經營網,或增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或建立國家再保險機構以資因應,且因承保能量之快速鉅幅擴大,逐漸超越需求,加以交通事業迅速發展,保險及再保險營運之日趨國際化,國外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再保險經紀人之介入,遂使各國國內保險市場動盪不安,國際再保險市場亦以供需失衡,而致業務競爭劇烈。
核保水準低落影響社會安全
綜觀近十餘年來,國際再保險市場之業務競爭愈演愈烈,隨同專業技術水準之降低,竟致趨於惡化,其結果造成核保水準低落,保險費率節節下降,而再保險佣金率則又高居不下,馴至損失率急速上升,遂使再保險之核保利益降至谷底。前數年,國際利率普遍提高,業者每有寧冒核保虧損,而寄望於從再保費收入之財務運用收益以為挹注,反視核保為次要,致承保業績愈趨惡化。但年來高利率之好景不再,財務利益無法期待,而核保水準又每下愈況,以致嚴重削弱再保險經營之穩健基礎,觸發再保險安全性與清償能力問題。因若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將連帶影響保險人之清償能力,使被保險大眾受損,甚而危及經濟活動,影響社會安全,深堪憂慮。
各國再保人為因應國際再保險市場之日趨惡化,乃紛採各項對策,以謀改善,其主要者計有下列諸端:
- 側重非比例性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業務之拓展:按非比例性再保業務之再保險費,係採預付方式,並按年根據業績調升或調降,其賠款之處理,則以事故發生時之損失為基礎,逐案理算結付,不僅現金適時流動與運用,增加財務收益,而費率可趨合理,賠款亦易落實,使業務績效,得為有效控制。因之非比例性再保險業務勢將逐漸形成國際再保險市場業務之主流,保險及再保險業者遂多側重於此纇業務之拓展。
- 國家強制性再保險制度之出現與強化:期使國內保險業務透過再保險制度之運作,盡量在國內削納,以健全國內保險市場,而確保國內再保險市場安定,並藉以促進國內經濟發展。
強化再保險分進與分出管道
強化再保險分進與分出管道,以收開拓業務來源,控制業務品質雙重效益,更可降低再保險成本,促進技術交流,俾增進國際保險業互助合作,躋身國際保險之林。
著力於分保、再保及經紀公司間三角關係之建立。按國際再保險市場業務之經營,除部份為業務之直接交換外,纇多透過再保險經紀公司之中介,為期對帳項給付之適時及賠款分攤之落實有效加以控制起見,乃著力於上述三角關係之建立。
我國業者應朝以下目標努力
- 擴大臨時再保險及非比例性再保險業務,以降低經營成本,並期賠款落實。
2. 拓展或加強直接或三角業務關係,以控制業務品質,確保再保險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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