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暫時性羈押 未違反人權
●作者:許又方(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兼系主任)台灣醒報 2013-01-30
馬英九總統日前在與反酒駕團體座談時,語氣強硬地表示,未來只要酒測超標的駕駛,警方應予暫時羈押二十四小時,以保護民眾的安全。
有人認為,此舉可能違反人權,馬總統強調,如果只想到維護酒駕者的人權,卻沒有想到可能被酒駕傷害者的人權,「那就成了政府對這些被害人殘忍!」他甚至承諾,願意到憲法法庭為預防性羈押辯護。
對酒駕者做暫時羈押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嗎?筆者並不這麼認為。
根據統計,台灣每天就有1.5 人因酒駕肇禍而喪命,重傷殘廢者更是不計其數,許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因而破碎、前景美好的人生就此斷送,對社會的傷害不亞於蓄意的殺人放火。倘使執法人員明知酒駕者對自身及他人都具有造成傷亡的潛在危險性,卻不做任何管束措施,以維護常民之生命安全,不惟失職,亦不符保障人權之憲法精神。
況且,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述:「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則酒駕既屬違法在先,且其行為具有造成無辜者自由之被剝奪、社會秩序遭受嚴重干擾之潛在威脅,那麼,對酒駕者進行預防性的羈押,實完全符合憲法「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之精神,孰云不可?
政院:拒絕酒測 可依刑法論處
●中央廣播電台 2013-06-17
取締酒駕新制13日上路後,若干民眾在酒駕後拒絕酒測、規避刑事偵查,外界認為現行法規有不足之處。對此,行政院今天(17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除應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外,其刑事責任部分仍依法論處。
行政院指出,當駕駛人拒絕酒測時,執勤員警可依其專業判斷,若認為駕駛酒精濃度可能達0.25毫克,或駕駛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其他異常行為等,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205條之2規定逮捕並強制進行酒測。若駕駛仍拒絕吐氣時,警察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駕駛人送往醫療或檢驗機構採集血液鑑定,並依違反刑法185條之3第1項規定,移送檢察官偵辦。
行政院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將針對此類案件訂定移送法辦標準流程,通令全國員警遵照辦理;法務部也通函全國各地檢署儘速處理,嚴厲執行。
行政院表示,駕駛人若拒絕酒測,除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重罰外,警方仍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釐清有無刑責,呼籲民眾千萬別以為破財可以消災,而做出不智的決定。
拒絕酒測罰鍰了事嗎?
●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東森新聞雲 2013-06-18
酒駕新法實施,警察亦因此嚴厲取締,以來防止酒駕肇事的一再發生,但在強力執法後,駕駛者拒絕酒測,並想以行政罰來規避刑罰的案件量卻增加,致引發是否在鑽法律漏洞的爭議。只是須思考的是,拒絕酒測,真的僅能以罰鍰了事嗎?
根據新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者將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直接明訂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樣的硬性規定,雖可避免司法的差別性對待,但如此的低門檻,不僅造成刑罰的無限擴張,亦將使司法負擔更為沉重。
而在刑度部分,此次修法亦將拘役及單科罰金的規定加以刪除,此也象徵,一旦被以酒醉駕車罪起訴,至少要被處以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只是在酒精濃度標準降低下,為抒解刑事司法的負擔,此等案件以緩起訴或緩刑為終結者,恐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尤其若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原本刪除拘役與罰金刑,以期達成嚇阻的效果,必也因此打折扣。
而此次修法所產生的另一效應,即是規避刑罰的疑義,因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所為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以為酒精濃度之檢測。若僅是單純酒駕,依同條例第4項,若拒絕酒測,則只能直接處以九萬元的行政罰鍰,而無法強制抽血為檢測。依此而論,駕駛者若對金錢不在乎,即會選擇拒絕酒測來規避刑事處罰,致形成一種不公平。只是在未修法前,對於如此的漏洞,到底該如何填補,卻也是個疑問。
依據此次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若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仍以酒醉駕車罪論處。而此法條中的「其他情事」,自不以酒測值為判斷基準,而是須由執法者依客觀情狀,來判斷是否有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所以,當駕駛者拒絕酒測時,警察實不應立即為行政罰鍰,而應對其為走直線、畫同心圓等生理平衡測試,若未能過關,即屬於不能安全駕駛,自仍有刑罰的適用。
只是駕駛者若能通過測試,並不代表酒精濃度未超標,若僅處以罰鍰,實讓人有可乘之機。則為了避免僥倖心理的產生,主管機關或能解釋認為,執法警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後段,將駕駛者以現行犯逮捕後,基於調查證據的必要,而對其為強制採取尿液或吐氣等的處分。只是這樣的法條解釋與適用,不僅有些勉強,更有超越立法權之嫌。
由此次酒駕修法所造成的規避問題,正突顯出,我國對於酒駕對策,只強調加重刑罰,卻忽視相關配套的立法思維。未來若再為修法,肯定得引以為戒,以免重踏覆轍。
馬撂重話「酒駕押24小時」 人權團體批違憲
●壹電視-2013年01月26日
影音連結
修法強制酒測 立委質疑侵犯人權
●記者陳璟民、項程鎮、張菁雅/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2013-06-18
酒駕處罰新制上路,有民眾以拒絕酒測逃避刑責,內政部長李鴻源主張儘速在立院臨時會完成修法,讓警方可強制酒測,但立法院朝野黨團對此均有疑慮,擔心強制酒測或侵入性驗血,有違反人權之虞,傾向由執行面設法克服問題,不必動輒修法。
要求警政署調整執法程序解決
民進黨團幹事長潘孟安表示,立法訂了罰則,接下來是執法單位在行政程序的事情,不能把每個用路人當酒駕犯;台灣號稱自由民主國家,也簽署兩人權公約,須兼顧公約規範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若為補酒測漏洞,就修法賦予警察強制酒測權,「是對人權的侵犯」,警政署應思考調整執法程序來解決。
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也說,各類致死案件中,酒駕肇事致死比例最高,修法是從重處罰,符合社會期待,剩下執行面的部分,不需要再修法。他舉例,日前台北市有國小校長酒駕,市長、政風室或訂定內部規定就能處理,「法已經夠多了,處罰也很嚴重了」,不要動不動就修法。
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認為,可以理解民情氣憤酒駕肇禍造成傷亡,可是之前修法時,就有人提議「預防性羈押」被指違憲,若強制或侵入性酒測,恐怕面臨相同爭議。
台聯黨團總召許忠信明確表達「不贊成」強制酒測或驗血液酒精濃度,因為這是侵害人權的作法,可以考慮提高罰金,採連續罰達到補漏洞或強制的效果。
律師:提高罰金較為可行
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指出,警方對酒駕制定SOP流程立意雖好,但若檢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一「鑑定程序」,對酒駕強抽血檢驗,恐違反憲法規定的「比例原則」;林振煌建議,提高罰金較為可行,未必要拘束人身自由。
對於鑑定和酒測的區分,林振煌認為鑑定是機器採樣後經由專家判讀;但酒測不屬鑑定範圍,單純是機器測定後,列印出酒測值,不需專家判讀,最多只有儀器校正的問題,法務部、內政部和警政署不該認定酒駕強抽血也屬鑑定的一種。
胡志強:拒酒測應扣車、送辦
對於不少酒駕者拒絕酒測,寧願罰款九萬元,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罰責太輕,他表示,警察可以扣車,或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另外,台中市的酒駕自治條例草案比中央嚴格,被批評是「一國兩制」。胡志強說,酒駕是「全民公害」,台中市的自治條例走在中央前面,是為了減少傷害,如果嚴一點,能夠救人一命,有何不好?
酒駕新法爭議 律師:違反最高法院判決
●記者:葉志堅專訪 NowNews2013-06-18
酒駕新法上路爭議不斷,有支持者認為,唯有嚴罰重判才能有效遏止酒駕肇事,但亦有持反對論者表示,喝兩瓶啤酒駕車就要被抓去關,實在太誇張;對此,有法界人士指出,這種號稱「全世界取締酒駕最嚴厲的法規」,其實不過是一種「現象式立法」,立法者不僅欠缺長遠眼光,而且還違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讓法律流於民粹。
對於此次修法,「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政府「根本就搞錯方向」;他認為,每個人對酒精的接受度和敏感度並不相同,有的人可能喝了一整瓶高粱都還能安全駕駛,但有的人可能只要一杯啤酒就醉倒在地,酒測值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分論判定,這部分最高法院即採該種見解。
律師陳宏彬指出,最高法院曾在98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當中指明:「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係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為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故該罪以『不能安全駕駛』為構成要件之一,惟行為人是否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應依證據證明之。」
因此,就最高法院的裁判見解來看,律師陳宏彬認為,就刑罰的部分,如果僅片面依據酒測值就直接論斷當事人不能安全駕駛,恐怕會有適法爭議;針對這部分最高法院也在同判決中指明:「警察機關於取締酒後駕駛時,通常以呼氣後酒精濃度數值之高低,作為判斷能否安全駕駛之參考,但該酒測數值之高低,僅是證明能否安全駕駛之證據方法之一,並非絕對且唯一之證據,更與該罪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分屬不同之兩事。易言之,倘酒測數值低於參考值,但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成立本罪,反之則否。審理事實之法院,自應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以為判斷之依據,不能單憑酒測數值,作為唯一之認定標準。」
而另一面,對於下修酒測值為酒精濃度0.25毫克,律師陳宏彬也認為,立法過於草率,且不夠客觀;他指出,修正前的0.55毫克標準值,是法務部在民國88年5月10日邀集司法院刑事廳、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警察大學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商所得出的結論,並有台北榮民總醫院的醫學見解做背書,現在為了政策需要就片面修法,將酒測值下修為0.25毫克,不僅太過草率,也罔顧人民權益和法律情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