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成長只有一次
聯安保險企業 蘇薰璇 執行董事
「孩子的成長只有一次」是一句大家耳熟能詳的話。這句話的意義是希望父母能多陪伴孩子,多了解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有什麼樣的需求或遇到什麼樣的難題。然而,對父母而言,忙碌的工作早已佔據他們每天生活的大部分時間,幾近枯竭的心靈如何可能面面俱到地滿足孩子的各項需求或回應孩子的各項難題。其實,回想我們小時候,我們的父母雖然沒有現代父母的忙碌,但也不見得花比較多的時間陪伴我們。多數人都是和同齡的孩子一起成長,而不是在父母的陪伴下成長。同樣的教養方式在不同的年代為何對孩子有不同的意義?
在過去,大家的生活水平比較一致,多數父母能夠給予孩子的物質或情感支持也比較一致。儘管從現在這個時間點回頭去審視這個一致性,會覺得那是對孩子的疏忽,但孩子們在那樣一致的環境下一起成長,反而不覺得有什麼匱乏。相對地,隨著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社會越來越多元,父母能夠提供給孩子的物質或情感支持不盡相同。有些父母對孩子的物質需求有求必應,卻不關心孩子的學校生活;有些父母相當重視孩子的課業與才藝,卻忽略孩子自我探索與玩耍的需要。因為父母所提供的資源不同,反而讓孩子在比較之下會有匱乏之感。面對孩子因為與其他同學比較之後所提出的要求,父母不一定要凡事比照辦理,而必須先了解孩子目前所處的心理發展階段,再決定如何回應。舉例而言,學齡前的兒童最重視玩耍,因此,任何事情只要對他們而言是有趣的,再多也沒有壓力;但若對他們而言是不有趣的,一點點就成為負擔。因此,當孩子告訴我他的同學有學畫畫、音樂、跳舞,他也想學畫畫、音樂、跳舞,我都讓孩子去嘗試;但當孩子告訴我他同學課後不需要去上英文課,他也不想繼續上課後的英文課,我也會去了解他為何突然對他感興趣的事情不再感興趣。
孩子是天生的探險家,與生俱來豐富的想像力與好奇心。因此,當孩子不想繼續學習,肯定有什麼原因讓他卻步。只是孩子通常並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讓他不想繼續學習。因此,去問孩子他為何不想繼續學習,問不出個所以然,其他同學下課後不用去上英文課只是他所觀察到的一個現象。其實,老師才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父母對孩子的陪伴不能忽略老師的角色。孩子曾經告訴我他在學校的英文老師因為一個同學沒有按照他的指令安靜上課而中途離開教室後就沒有再回到教室,或者某一天英文老師將不安分的同學所把玩的鞋子丟出窗外,又如某一天英文老師不讓同學在上課過程中去上廁所導致同學尿濕褲子。當孩子告訴我這些事情時,已經是學期末了。我來不及和這位英文老師溝通他的情緒管理,但我必須告訴我的孩子這不是好老師應有的作為。孩子的越矩行為通常是出於衝動。與其去懲罰與強調孩子的不聽話,不如在孩子表現較佳的當下給予讚賞,反而能讓孩子的行為有所改善。還好孩子的身邊也有許多好老師,能夠從孩子的高度而非成人的高度看待孩子的行為。
其實,父母陪伴孩子的基本原則也是從孩子的高度而非成人的高度看待孩子的需求。孩子的需求其實不多,通常是父母「以父母之心度孩子之腹」給了孩子過多啟發。當孩子有任何要求時,父母若能在第一時間先將自己的想法收著,聽聽孩子怎麼說,父母可能會發現自己原本沒有說出口的話是多餘的,原來孩子想的和父母想的並不同,孩子的出發點並非貪婪。然而,若父母缺乏這樣的耐性,急於表達身為父母的先見之明,給了孩子一個行為標籤,不但扼殺孩子表達自我的機會,也會讓孩子失去表達自我的興趣,和父母的關係漸行漸遠,使父母的陪伴逐漸淪為形式。任何人都是新手父母,他人的教養經驗只能借鏡,不能全盤複製。唯一可靠的只有「保持一顆赤子之心」,永遠別忘了要當孩子的朋友之前必須把孩子當作是自己的朋友,「平等對待孩子」的陪伴才是陪伴的真諦。
買住院醫療險應注意事項
聯豪保代 羅建儒 協理
對健康險實務上可分為「住院醫療險」、「癌症險」、「失能險」與「重大疾病險」等險種,而「住院醫療險」又分為定期型住院醫療險和終身型住院醫療險兩大類,定期型住院醫療險可細分為實支實型住院醫療險和日額型住院醫療險,終身型住院醫療險可細分為倍數型住院醫療險,帳戶型住院醫療險和無上限型住院醫療險。
雖然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來提供民眾基本的醫療保障,但由於每個人對醫療品質之要求不同,所以一般民眾常會透過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住院醫療保險,來滿足民眾對不同醫療品質的需求,這也凸顯出商業醫療險與全民健保制度的互補性和必要性。
對投保的民眾來說,「住院醫療險」是最常理賠和種類繁多的健康險,民眾在投保住院醫療險時也常因其種類繁多、專有名稱和商品條款的不易了解與業務員銷售時解釋不清楚等因素,而造成投保的民眾對於住院醫療險之權益和義務與保險公司有認知上的落差而產生理賠糾紛與申訴。
根據保險局的統計資料,我國保險理賠申訴案件中,以住院醫療險比率最高,保險局也曾多次接獲民眾申訴時表示,其投保「住院醫療險」無法得到應有之理賠,進而引起理賠糾紛。為了降低住院醫療險理賠糾紛和申訴的比例,保險局曾提出包括:「除外責任」不給付、「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等六大注意事項,提醒消費者投保時應事先了解,以免日後產生理賠糾紛。
保險局表示民眾購買住院醫療險,有六大必須注意的事項。
一,「疾病及醫院等名詞定義」: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對預計投保商品之疾病及醫院等相關專有名詞定義,有充分了解,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應有之保障。
二、「以住院為給付之前提」:住院醫療保險是以住院為給付前提,消費者需明瞭其商品理賠之必要條件,如果沒有實際住院之事實,當然非屬保險給付之範圍。
三、「等待期間」:一般住院醫療保險契約條款,通常有30日等待期間之約定,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內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保險理賠責任,因此,消費者應明確知道該等待期間約定之日數,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於等待期間內,未獲理賠而導致糾紛。
四、「給付上限」:不論是「定期型住院醫療險」或「終身型住院醫療險」等保險商品,保險公司通常有約定的給付限額,因此,消費者應該知道醫療費用之給付,並非毫無限制。
五、「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過去曾多次發生,因消費者不清楚哪些屬於理賠除外責任,進而產生糾紛。
六、「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要保書上所列被保險人之健康告知事項,為保險公司是否接受要保之重要條件,與釐定保險費率之重要參考,因此,要、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並且親自簽名,避免日後衍生理賠爭議。
民眾在投保時可參酌保險局所提供的住院醫療六大注意事項,對於保險商品和保單條款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直接向業務員詢問外,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再次確認來保障權益,投保前了解清楚相關的條件內容與注意事項,投保後就不易有理賠糾紛。
住院醫療六大注意事項之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壽險核保實務-感冒
聯豪保代 員工福利部 陳惠茵 企劃經理
現代人因缺乏運動,免疫力大幅降低,一到季節轉換時,因天氣忽冷忽熱,罹患呼吸道疾病的人就會增多。且因呼吸道疾病會藉由口鼻飛沫傳染,所以常會看到一家子人同時或連續中獎。而近幾年流行性感冒之病毒日新月異,疫苗更新速度已比不上病毒變種速度,如之前的H5N1到近期的H7N9,都曾造成大家恐慌。此時也多了些居安思危的客戶,想到要買保險或增加保障額度。因此業務同仁或客戶最常詢問的就是,感冒這種小病需要告知嗎?因為在健康告知書第二項,有要求被保險人告知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故站在保險需誠實告知之立場,被保險人確實需告知感冒這小病症。而核保人員如何看待這個看似不起眼的呼吸系統疾病,又要如何評估它的風險呢?
核保人員首先需了解感冒類型。感冒可分為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染。普通感冒即我們平常所稱之感冒,醫學上稱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急性鼻咽炎,是一種輕微的上呼吸道(鼻及喉部)病毒性感染。大部分症狀通常在七到十天內可以解除,但某些症狀可能會持續三個星期以上。流行性感冒簡稱流感,是一種傳播於鳥類和哺乳動物之間的傳染病。它是由黏液病毒科的RNA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感染。流感和普通感冒的症狀類似,但是由不同的病毒引起,流感往往更嚴重。流感病毒一般通過空氣中的飛沫、人與人之間的接觸或與被污染物品的接觸傳播,每年在溫帶的秋冬季節大量流行,與病毒有關的嚴重併發症導致有較高的死亡率(維基百科)。
普通感冒常會和流行性感冒相混淆,二者之主要區分為普通感冒是由鼻病毒所引起,而流行性感冒則是由流感病毒引起。後者通常比前者症狀明顯且嚴重。流感對於免疫能力較差的人群(主要是嬰幼兒及老人)是致命的因素之一(維基百科)。
由於近年之新種流感病毒盛行,看似輕微的感冒仍有死亡之風險,故核保人員對於尚在治療中(不論門診或住院)之感冒,皆會以延期承保處理。對於曾因感冒住院者,可能因當時病症較嚴重或有其他疾病,故核保人員需確實了解住院原因,一般作法是請被保險人提供醫院診斷書。一旦發現非因單純感冒住院-最常見的住院原因是支氣管炎、肺炎或中耳炎等。則核保人員需再依正確病因請被保險人詳加說明治療情形及癒後狀況等。對於只因感冒接受門診治療且痊癒者,可依標準費率承保。若經住院治療後痊癒者,需出院滿6個月,且該期間未再復發且無相關併發症及後遺症者,亦可依標準費率承保。但若非因感冒住院者,如前述是因支氣管炎、肺炎或中耳炎等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則需另行評估。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能否免稅
聯豪保代 楊紹祥 經理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故依上述所言,保險契約只要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事實上果真如此嗎?如有涉及規避遺產稅等稅捐者又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依據財政部日前提供之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案例中,具參考特徵較多且較具代表性之例示性案例舉一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
本案例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至於本案例究竟有何特徵或參考指標能讓國稅局能以此為理由,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呢?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除了以上7點外,還有密集投保及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等特徵或參考指標也會讓國稅局能以此為由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簡而言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故為了健全保險市場,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主管機關也要求自102年6月4日起保險業務員於招攬有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之保險商品時應將實質課稅原則警語內容應向消費者說明清楚,同時也再次重申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的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訴求。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1號令發布及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5號函。
從壽險核保觀點闡釋財政部提供之例示性案例
聯豪保代 蔡怡娟 經理
保代公會於102年06月04日函轉財政部所提供實務上有關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之函文,要求人身保險業應於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警語使要保人知悉此函文的內容,並希望業務同仁於招攬保險時考量消費者的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保險招攬的訴求,除此之外並提供例示性案例作為法令宣導的輔助說明。本文緣起於上述的函文規定,從壽險核保觀點剖析函文所提供的例示性案例。
案例一: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2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投保時約77歲,依壽險核保實務,本案例實有令人置疑之處:
其一:帶病投保(醫務核保疏失):保單生效日為90年4月2日,被保險人於90年2月2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亦即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中投保此保單,在此情況下的要保,依壽險核保實務核保人員會以被保險人尚在住院治療中無法評估其風險而予以婉拒(所謂拒保)或待被保險人健康出院3~6月後再行送件核保(所謂延期承保),核保即為排除帶病投保之道德性風險,所以本例的承保實令人不解?
其二:重病投保(醫務核保疏失):被保險人病因為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依核保手冊查定屬弱體加費甚至於拒保的範圍,為何還能通過核保篩選?且被保險人已開始定期洗腎更為不利因子,搭配被保險人高齡77歲,更為拒保的原因。
其三:財務核保疏失:若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即可發現要保人舉債投保(特別是躉繳保單)的事實,保險費支出遠超過其收入,再加上其高齡(投保時約77歲)高額(超過一千萬)投保,其投保動機道德危險性遠高於保險需求,核保人員即需注意保險詐欺及短期死亡(投保後二年內死亡謂之)的發生。
案例二及三更出現密集投保的問題,在核保實務上會特別注意密集投保的情況,以避免保險詐欺及道德危險案件的發生,案例二及三也脫離核保務實的評估,被列入例示性案例檢示,警示消費者的同時亦如當頭棒喝警示著保險公司務實核保的作業。當然在核保實務上有時會藉助精算評估保費的收入及獲利性,作為政策性承保的評估依據,顯然這些案例皆符合此評估的考量,因其理賠給付低於其保費收入,惟保險公司經營除獲利性外更需顧及安全性、穩定性及核保公平性,為獲利而受到金檢單位及國稅局的注意,間接成本的付出遠比數字上的獲利來的大,名為獲利實則虧損,值得令人省思的課題。
毒澱粉事件述說產品責任保險
聯聿保經 楊明昌 經理
2013年毒澱粉事件,主管單位檢驗發現市面上竟有不肖業者可能長期使用未經核准在案之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等添加物於常用民生必需品,根據衛生機關追查針對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事件相關產品結果, 日前涉案之澱粉包括地瓜粉、蕃薯粉、酥炸粉、黑輪粉、清粉、澄粉或粗粉等,受影響之市售產品包括粉圓、芋圓類、板條、魚肉煉製品類(關東煮、黑輪)、肉圓、豆花及粉粿等。 違規產品回收、封存、銷毀共計約239公噸。 目前查獲涉案之業者,包括經銷「順丁烯二酸酐」盤商1家與經銷商3家,以及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製造廠8家與銷售商19家,有品牌之包裝產品13件。
衛生署公告,自2008年5月起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但產險業者指出食品業投保產品責任險大約只有1、2成,恐怕不到3成。 金管會官員表示,雖然餐飲業、食品業者強制要投保產品責任險,就上次塑化劑發生時,當時食品業者投保率就不高。 產險業者指出,產品責任險保費其實不高,以最低要求單一死亡每人新台幣100萬元、單一個事故上限400萬元、一年累積不超過1,000萬元,保費也不過4,000到6,000元。
產品責任保險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其中保單的條款解釋「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故因毒澱粉與食品風險有關的保險商品導致消費者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將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消費者仍需舉證所使用商品造成身體產生的症狀有直接關連性,消費者得保存消費憑證或產品保障、負責舉證產品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否則要求保險公司啟動賠償的難度甚高。 
食品安全與食品業產品責任保險
聯旗財產保險代理人 黃瑞明 經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廿一條規定,公告自民國98年11月2日起,凡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業者,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依其所生產供應之產品種類,完成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以此將食品安全責任強制納保,呼籲食品業者重視所產、製、銷之食品的安全問題,亦起宣誓打擊黑心食品決心。然而,迄今食品安全疑慮仍然籠罩全臺,近來黑心食品問題傳播媒體更是幾乎每日一爆,讓人不禁懷疑,食品安全責任強制納保對於消費大眾的食品安全是否存在有正相關?
首先,食品業產品責任險對於一般產品消費者是否提供了足夠的保障?產品責任險承保食品業者所產、製、銷產品因該產品之缺陷造成消費者體傷或財物損失時之賠償責任,而上述缺陷是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消費市場上的黑心食品,顯為業者刻意填加有害人體健康成份,並不符合"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定義,消費者食用該類產品,自無法獲得保險保障,再者,使用上游提供有害人體原料製成食品的下游業者,或可因不知情而不慎造成消費者損失,然而,消費者使用該類食品造成損失時,仍須自行蒐集資料,以舉證是食用何種食品而致成損失,而該食品又為哪位業者所提供?在消費者難以舉證的情況下,食品業者投保的產品責任保險,亦難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食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實質上無法有效提供消費者保障之下,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是否有促使業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的功能?一般食品業者是依照規定投保,而民眾在選擇相關的商品時,該商品是否已有投保產品責任險,只是多一份保障,並不能保證所提供食品安全無虞;保險公司在接受食品業投保責任保險時,並不會針對產品作任何檢測,核保人員僅會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要保書、保險詢問表等相關文件以了解被保險產品。亦即,業者並不須切結或保證被保險產品安全無虞即可要保,自然無法透過投保產品責任險的過程,要求食品業者對於所產、製、銷產品嚴格把關與篩選;甚至可能因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而使業者產生怠忽性的風險。
因此,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的目的,除了宣示性的效果外,在對於食品安全的保障上,並不存在太多的功能性,而此宣示性的效果,對象也僅止於一般消費大眾。幸而,主管機關基於過去歷次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今年(102)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此次修正案係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諸如:
一、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
二、 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
三、 全面加重罰則。
四、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及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
或許透過此次修法的變革,主管機關將有更為有利的武器來掃蕩不肖的黑心食品源頭,以還給消費者一個更安全的消費環境,但消費大眾的消費意識覺醒恐怕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
主管機關對保險經紀人的再保作業裁罰
聯聿保經 陳建成 資深經理
近一個月以來,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的年度業務檢查公佈了多項的裁罰,除了過去較常見到對保險公司的處分之外,也有多家保險經紀人被處以罰款,顯見主管機關的檢查已越來越嚴格及多元化,並非只是被檢查的保險公司才會被處分,身為保險經紀人,也會因為與該被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作業疏失而受到處分。
綜觀此次保險經紀人被指正的缺失中,其中有二項與再保作業息息相關:
一、非比例性再保險契約之相關條件,未適時揭露各層再保險費金額予保險人
再保險的安排一般分為比例性及非比例性二種方式,其中非比例性再保險的安排,因為在責任額及費率二部份與保單的保險金額及出單費率不同,故基於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應通知原保險人。如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保存完整之再保險安排完成確認書、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信用評等交易紀錄,備主管機關查核,其與再保險人交易之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再保險佣金率等重要資訊、紀錄,及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並應於出單前通知原保險人。
二、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之再保險分出,有低層費率低於高層費率之情形
我們可以將非比例性再保險的安排想像成堆疊積木一樣,不同的再保險人依其喜好分別佔據低層、中層及高層的區域。當承保事故生造成損失時,會先從底層的區域受到損失,而後是中層及高層;而有時損失不大,僅造成底層的再保險人有受到損失,中層及高層的再保險人則安然無恙。由上述的例子中可發現,底層區域受到損失的機率會比中、高層區域受到損失的機率來得高,因此在「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中規定: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者,低層之費率不得低於高層之費率,各層之費率水準應符合合理保費分配比例關係。
非比例性再保險的安排已漸漸成為再保市場的主流,尤其對於巨大保額的商業火險而言,更是扮演著影響業績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安排再保險時,仍然是要秉持善良管理人的角色多方溝通與注意,對於別人曾犯的錯應該引以為戒,避免重蹈覆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