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D&O保險),為上市上櫃公司積極研究及詢問度高的險種,D&O亦成為各公司風險管理之熱門工具,其緣由為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配合政府政策、降低董監事及公司承擔未知風險。不論最後討論為何,重要的是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值得公司注意。此項保險不但適用於上市上櫃公司、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司,私人公司和非營利機構也同樣適用。
投保動機
衡諸目前已經投保的上市上櫃公司,會決議要投保D&O保險,主要可以歸納其動機如下述:因海外發行、國內上市上櫃或募資、獨立董監事的需求;投資人保護嚴密、僱傭糾紛頻傳(包括不當遣散、不當解雇、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性騷擾等,尤其是在美國擁有子公司且聘僱當地員工者);實際判決案例(如順大裕、晶元電子等二案被法院實際判決下來,前者判賠NTD2.02億元,後者NTD3,30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一人作惡,眾人連帶)。當公司或部份董監事、重要職員受到第三人求償時,通常公司的其他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也會連帶一起被求償,事實上,並非每位董監事及重要職員都有責任,但證明自己無責任的抗辯訴訟費用業已發生,且耗時費日。由於董監事責任保險會預付抗辯費用,不需等待終局判決,對已經發生的抗辯訴訟費用,可以先行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
一般來說,各上市上櫃公司在決定投保後,會選定時間點投保,如上市上櫃前、募資前(包含海外發行ADR、GDR、ECB等)增設獨立董監事時、董監事改選時。
投保的時機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趁沒有任何負面消息時儘速投保,一旦有負面消息,保險公司往往會對於該案件卻步!』。所謂負面消息包括被政府機關調查、虧損、獨立董監離職等等。換言之,當公司本身感到非常安全,不太需要投保時,保險公司搶著要承接,當公司覺得非常需要時,保險公司反而感到憂慮。
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相關法令
※民法:
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第 544條違反委任義務。
※公司法:
第8條公司負責人、第23條負責人侵權責任、第193條董事會執行業務及責任、第214條股東之提起訴訟權、第219條監察人之調查權及違反責任、第224條監察人賠償責任。
※證券交易法:
第32條公開說明書虛偽或欠缺應與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第157條(歸人權)、第157-1條內限交易及違反責任。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8條保護機構訴訟或仲裁實施權。
承保範圍
1.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範圍時,發生執行職務之不當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付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任。
2.公司補償責任:
對於被保險人之上述損失,被保險公司墊付或補償予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依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公司負理賠之責任。
3.有價證券賠償請求:
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不當行為遭受有價證券請求所生損失,如財報不實、公開說明不實。
4.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僱傭行為糾紛遭受賠償請求所生損失,如不當免職、不當懲戒、性騷擾、種族岐視等。
5.預付抗辯費用:
在賠償責任確認前,保險公司可預付所有抗辯費用。
6.賠償請求和不當行為:
賠償請求包含由董監事或重要職員不當行為引發的訴訟、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或任何的行政程序或管理程序。不當行為包括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或被指控發生錯誤、疏失、義務違反、不實或誤導性陳述之行為。
7.保障對象:
被保險人對象包括過去、現在、將來擔任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等。為避免何謂重要職員之爭議,會將被保險對象擴張到執行主管或經理職務之員工,換言之,避免職稱的糾紛。延伸保障第三人對前述人員之配偶之夫妻共同財產、遺產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提出賠償請求所生損失。
8.自動延伸保障子公司:
起保日後始取得或是設立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亦自動納入公司D&O保單的承保範圍。公司倘若有派任外部董監事或是重要職員,則該被外派之個人可享有D&O保單之保障。有些保險公司會要求列名該外派子公司之名稱。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為公司經營決策者,除肩負公司營運成敗之責任外,亦須對股東及投資人負責,一旦執行不當的決策,便會面臨訴訟及賠償責任之風險。 D&O為保障公司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來自四面八方不可預測之營運風險及與日俱增的法律條文,董監事及重要職員所做決策將不再影響公司營運風險,D&O已然成為治理公司之重要工具,以求公司永續經營。需在此特別強調,上述推論僅供參考,公司宜參酌並考量本身實際狀況決定之。
(參考資料來源: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AIG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