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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的「責任險」
黃瑞明 專員
聯安保險企業 聯旗財產保險代理人 |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過失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的保險契約。其險種種類繁多,散見於各個險種當中:如水險中的四分之三碰撞責任險或火險中的第三人責任險均是;但若以保險標的物的性質來簡單區分可分為:
1.
事業責任保險:即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從事各種事業活動過程中,因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如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產品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屬之。
2.個人責任保險:即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日常生活中,因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如個人責任險、住宅責任保險、汽車責任保險等屬之。
3.專業責任保險:即保險人承保被保險因職務上之過失,造成第三人受有損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教師責任險、建築師責任險、醫師責任險等屬之。
責任保險雖屬產物保險但又與一般財產保險多所差異;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並非如一般財產保險係為實體財物,故其保險標的物自無價值或保險價額可言,因此其保險金額的多寡係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任意約定,亦不發生超額或不足額保險的情形。其保險金額通常包含四個部份即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保險額額、每一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之賠償金額與保險期間保險人之責任限額。而在理賠上,更是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
理賠金給付對象的限制
責任保險的理賠金請求,應於被保險人於責任確定後,經給付賠償金予第三人後,向保險人提出理賠申請,故責任保險的給付對象應為被保險人自無疑異,但若經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可逕向第三人給付。但若被保險人無力先行賠付第三人之損失,亦不做逕向第三人賠付之通知,受害人不但無法自被保險人處獲得賠償,亦無法向保險人請求,則責任險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功能即完全喪失,故保險法另有規定,於損失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可於保險金額限度內,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的參與權
責任保險的標的物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與保險人的利益有直接的關係,故責任險保單條款均有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對保險人不生效力,除非經被保險人通知而保險人拒絕參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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